由於生育計劃的實施,使得很多90年代的人群成為了家裡的獨生子女,對於這部分人群來說,需要投靠父母落戶的話,其年齡不超過法定婚齡且未婚又無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職幹部、職工的,按工作調動辦理戶口遷移,申請遷入地相關部門受理並核實相關材料,然後上報批准並簽發《戶口準遷證》。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申請獨生子女投靠父母落戶的材料
申請獨生子女投靠父母落戶的材料就包括申請表(申請人和同時投票的人簽名)、居民身份證以及申請人與受養人住所地相關部門出具的父子關係證明等等:
- 1. 申請表(申請人和同時投票的人簽名)申請人和申請人的戶籍簿、居民身份證、戶口登記簿,被信任者的“居民身份證”;
- 2. 依賴父母的父母的“結婚證”應當提供“離婚證明”,離婚協議或離婚調解書,以及如果被僱用人離婚或者離婚的“死亡證明”;
- 3. 申請人與受養人住所地相關部門出具的父子關係證明;
- 4. 依賴該人的出生證明,出生證明也就是一個人來到人世上的證明材料,是由國家相關部門會統一印製,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號且《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准開展助產技術服務並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
- 5. 申請人的獨生子女證(一般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或第二張子女證;
- 6. 住房證明(指受養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合法住房)。
據瞭解,現在獨生子女投靠父母落戶的最新規定是已婚子女投靠父母遷戶口,在法律上面沒有準確的檔案規定,主要都是根據當地戶籍部門檔案為準的,以及戶籍改革以後,各地對於已婚子女投靠父母遷戶口的要求以及條件不同,當地是否可以在未離婚情況下投靠父母遷戶口需要到父母戶口所在地進行諮詢並按照當地要求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