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早期因為妊娠反應不能工作的話可以請病假。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女員工想申請保胎,可以請事假;如果因為妊娠反應強烈不能工作的,經協議醫療機構執業醫師診斷,拿著執業醫師出具的醫學診斷證明書或病假條的建議給用人單位,批准後即可休病假。但有些公司是給予女職工帶薪假期保胎的,所以說懷孕前三個月的請假還是需要根據公司的制情況而定。
女性在不滿3個月需要保胎休息的,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安排其休息,女性只需要向公司提供就診時醫生開具的病歷診斷書,以及自己的請假申請,等待公司稽核即可。
根據勞動法規定保胎假是可以請假三個月的,保胎假的時間也可以更長,一般胎兒不穩就可以請保胎假,但如果女性職工的工齡未滿一年病假只能請3個月,具體要以自己的工作時間為準。
而且女性請保胎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也是可以不批准女性休保胎假,此時女性只能繼續工作,也不能通過法律去維權,而如果滿足條件不批准休假的話,才能夠通過法律維護權益。
保胎單位不批假是違法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維權,之後單位不支付病假工資,可維權,但是需要請保胎假女性也必須存在需要保胎的情況,否則就不屬於違法行為。
5、懷孕前三個月保胎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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